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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转外就医医疗费分担比例、起付标准、范围外医疗费比例等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3-15  点击量:


关于调整转外就医医疗费分担比例、起付标准、

范围外医疗费比例等问题的通知


泉劳医[2001]187


各县(区、市、管委会)劳动局、卫生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的个人负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医疗费中的个人负担部分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起付标准:参保病人住院治疗,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第一次为350元,第二次为200元;二级医院第一次500元,第二次350元;三级医院第一次700元,第二次500元。
二、调整转外就医医疗费分担比例。本县(区、市)范围内转院,转出院及参保人员均不分担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由各县(区、市)转入泉州市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转出院分担比例统一定为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的5%。由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转到统筹区外(泉州市行政区外)就医的,转出院分担比例为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的8%。
经所属医保中心审核确认,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均没有开展的诊疗项目,转出院不必分担上述费用。本文下发后,各地二级、三级医院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在10日内,将本单位开展的诊疗项目清单报所属医保中心备案。今后如有变动,应在变动后10日内报备。
三、参保人员住院、特殊门诊经医院同意,外购的药品或在其他定点医院做的诊疗项目,其费用由本人现金垫付,再回医院录入电脑并退回所垫付的费用,发票则交院方作为记账凭证。该项费用中应由个人支付部分,待与院方刷卡结算时,连同其他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一并由参保人员给付。医保中心每月结算时应检查医嘱及医疗费清单。发现违规收费及上述费用没录入电脑的,在月结算中扣回。
四、从明年起,市劳动局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二级以上定点医院备药率、范围外药费、诊疗费比例、次均住院费、次均门诊费等指标。

本通知除第四条外,从2001年11月1日起执行。各地原规定与本通知不相符合的,以本通知为准。


泉州市劳动局
泉州市卫生局
泉州市财政局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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