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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华侨大学部分干部保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3-18  点击量:

关于印发《华侨大学部分干部保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院系、处(室)、直属(附属)单位:  

   现将《华侨大学部分干部保健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六年四月三十日  

 

华侨大学部分干部保健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我校部分干部的医疗保健管理,保障干部保健对象的医疗需求,规范管理,根据省委组织部等四部门《关于扩大保健范围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干部保健对象及保健证  

   第一条 干部保健对象为:年龄在55周岁及以上、聘任时间满5年及其以上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中小学特级教师;或具有正高级职称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人员。  

   第二条 干部保健证是我校内部使用的保健对象享受医疗保健待遇的证明。  

   第三条 干部保健对象保健证的发放和使用:  

   1.保健证暂由校人事处负责颁发。  

   申领:符合干部保健对象条件的人员按规定程序填写《华侨大学保健对象登记表》(见附件),并提交办证所需照片、身份证复印件、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证明及其他有关身份证明,向人事处申领保健证。  

   变更:凡持本校保健证者,因校内工作调动、或需变更保健证上相关内容的,必须及时重新填写《华侨大学保健对象登记表》,并附上干部保健对象原保健证和与变更内容相关的证明材料及照片等,向人事处申请变更。
保健证如遗失,应立即报告人事处,并带齐办证所需材料到人事处申请重新办理。  

   注销:凡干部保健对象因被解聘、降职、撤职等原因而不再享受保健对象待遇,或调离本校、出国定居、死亡,所在单位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手续,并由人事处及时将情况告知受委托的保险公司。  

   2.保健对象应妥善保管干部保健证,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第二章 干部保健对象的保健待遇及管理  

   第四条  干部保健对象的医疗费用,属本市范围内就医的,所发生的属于医保用药、诊疗项目范用内的医疗费用,凭医保IC卡直接与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结算。  

   第五条  干部保健对象可享受以下保健待遇:  

   1.普通门诊费用实行个人包干报销使用。  

   个人账户在基本医疗保险已拨的基础上,50周岁及以下的,每人每年再增拨300元;50周岁以上至退休的,每人每年再增拨500元;退休后的,每人每年再增拨700元。增拨的部分实行个人包干报销使用。  

   2.住院医疗及特殊门诊费用  

   报销超过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保范围内的个人负担部分。  

   报销在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赔付限额15万元以下扣除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后医保范围内的个人负担部分。  

   报销商业保险最高赔付限额15万元以上、且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范围内的医药费用。  

   3.当年度被确认为保健对象,除了按照比例增拨个人普通门诊费用之外,报销住院医疗及特殊门诊费用时要考虑住院时间和确认时间等因素。  

   第六条 干部保健对象的保健待遇由受学校委托的保险公司负责审核。保健对象需报销相关医药费用时,应持保健对象保健证、用药清单、住院费用明细单、正式发票、病历、医保报销单和教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国寿团体)报销单等相关证明,到受委托的保险公司办理审核报销手续。  

   第七条 干部保健对象确因病情需要转移到市外就医的(本市医院无法解决其诊疗问题的),须经我市三级以上的医院出具转院意见书后,方可转诊。因病情危急,来不及办理手续的,须于转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办。  

   转外就医、异地长期居留(工资关系在学校的)、外出急诊就医的,医药费用先由保健对象垫付后,凭有效证明(三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和相关凭据按医保及教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国寿团体)的规定报销后,其余部分到受委托的保险公司审核报销。  

   干部保健对象未经人事处批准而自行转往非定点医院诊治,在非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自请医生、自购药品和卫生耗材等费用,不予报销、费用自付。  

   干部保健对象在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和国外)就医所发生的所有医疗费用,按规定不属报销之列。
干部保健对象凡因意外事故就医,其医疗费用当涉及可向肇事者索赔时,保健对象应据理索赔,索赔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不属报销之列。  

   第八条 干部保健对象在就医和结算医疗费用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将本人保健证转借他人就医。  

   2.冒用他人的保健证就医。  

   3.伪造或涂改处方、医疗费用单据等凭证,虚报冒领医疗费。  

   第九条 干部保健对象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由校医院统一组织安排,体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第三章 保健经费管理  

   第十条 我校与有关保险公司签订代管协议书,委托其统一管理我校干部保健对象的保健经费。每年我校将一定的款项划入受委托的保险公司,由其按照基金托管模式管理,年终时将本年用款情况报学校,盈余的结转下年,不足的再追加。  

   第十一条 审计室、人事处、财务处和医院等相关部门应根据我校干部保健对象所发生的每笔医疗费用,定期或不定期与受委托的保险公司进行明细账核对,以便清楚地掌握我校干部保健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保健对象违反本通知第二章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校人事处将暂停其保健待遇2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造成学校保健基金损失的,学校将依法追回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离休干部和5.12退休干部的医疗费用另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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